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小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小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海中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通知兩造,並對被告送達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