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姜批
姜顏 瓊花 薛正龍 薛怡芳 薛慧真 薛慧伶 被告 鐘冠生
麥林服務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即 朱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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