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交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韓佳紋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關於無照駕駛汽車過失傷害罪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汽車過失傷害罪部分,其最重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揆諸上揭規定,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序,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就此部分,裁定如主文。
二、至本院第二審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則依法送上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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