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阿傳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阿傳於民國99年12月17日下午5時許,在基隆市○○路○○○號北都飯店5樓參加基隆市職業總工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時,因不滿告訴人 游茗任 一再質疑其投票表決之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游茗任,致告訴人游茗任之名譽受損。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游茗任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0年7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