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預告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0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蕙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義豪 即立勝億行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1號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另被告應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58,693元、資遣費454,871元及賠償勞工退休金差額161,405元、休假未補休加班費166,535元、特休未休工資163,750元、例假日加班費48,275元、休息日加班費359,186元、假日出勤工資198,657元(另請求法定遲延利息),合計金額為1,611,37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惟其中性質屬工資計995,096元(計算式:58,693+166,535+163,750+48,275+359,186+198,6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8,175元(計算式:16,350÷2),是金錢給付之部分,僅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382元(計算式:25,557-8,175)。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82元(計算式:17,382+4,500),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1,88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