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瑛 (原名 陳淑瑛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35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