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金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8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連金順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物,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應適用之法條
:被告所為上開恐嚇犯行及毀損犯行,為二犯罪行為,依法
應論以數罪,併合處罰之。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罪手段
、犯後態度、對告訴人產生之危害及損害程度,及被告素行
、學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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