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 陳盈 如被告 吳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64年7月22日結婚。婚後感情不合,被告有往外發展情感,目前行方不明,四處尋找未獲,迄今已逾3、4年。綜上,被告所為實違背夫妻同居義務,亦罔顧家庭責任,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之中,又兩造婚姻無疑已生重大裂痕,在客觀上已達難以繼續維持或回復婚姻之希望,而造成難以維持婚姻之源,係因被告前揭行為所致,此實可歸責於被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
1項第5款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擇一准予離婚,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先前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為證,而被告自95至96年間即離家出走,迄今未歸,對原告不聞不問之事實,互核證人即原告之姐 陳秋珠 於本院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已經很久沒有看到被告,大約有十幾年了,不知道被告去那裡」等語相符,又被告現今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全國前案紀錄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先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無故離家有4年有餘,去向不明等情,有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份附卷可憑,被告既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原告依同條第2項之事由訴請擇一有理由判決離婚,則因本件既已依同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判決兩造離婚,此部分之請求即無庸再予審酌,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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