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附表:
⒈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協商後實際還款期數及金額。具體
釋明毀諾當時所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
保險、待業期間之失業給付等)?⒊請說明聲請人父母 陳光煌曾寶釧 ⑴目前是否有固定收入?名
下有無不動產?並檢附其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清單、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⑵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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