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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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庭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編號1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庭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另法院依職權告發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業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屬違禁物或供施用第二、三級毒品所使用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物,現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見109年度執聲字第1796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11至114頁),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亦明。
四、經查:(一)、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經警持搜索票至其位於高雄
市○○區○○○○路○○○號15樓之6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查獲被告涉嫌有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犯行。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4號審理後,認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涉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法官並職權告發被告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惟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4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故被告上開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應為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所持有,其持有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既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應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故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2745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行政簽呈附卷可憑。
(二)、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咖啡包9包及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電子磅秤3台,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6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1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6年12月18日報告編號00000-00至41檢驗報告(見執聲卷第123至132頁、第135至137頁))存卷可參,足認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
又上開咖啡包裝袋及電子磅秤,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認應視同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又被告於警詢供稱:扣案物均是我所有,分裝罐是分裝
咖啡粉、分裝杓是舀咖啡粉用;吸食器是我用來吸食安非他命使用的;自創品牌貼紙是我將之拿來貼在咖啡分裝袋上,用來區別該咖啡包有無摻入MDMA(以下應均係甲基安非他命之誤);咖啡分裝袋是用來分裝摻有MDMA成分咖啡粉使用;封口機是用來封裝含有MDMA咖啡粉等語(見執聲卷第85至86頁),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乃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從而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將附表編號12至19所示之物品,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四)、另按「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徵之同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對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則規定為「沒入銷燬之」,足見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經查獲者,該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應依行政程序處分「沒入銷燬」,而非依司法程序宣告「沒收銷燬」。易言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另持有第三、四級毒品,須已構成犯罪,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修正後第38條第1項)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如行為人之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非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單純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上始構成犯罪,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始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否則僅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行政機關處分沒入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0、20至24所示之物,固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等成分,惟附表編號20至24所示之粉末5包,其純度均未達1%,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09年12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總重量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故被告單純持有上揭第三級毒品,尚難遽以刑罰相繩,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0、20至2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亦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僅能由行政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行政罰規定,沒入銷燬之。聲請人逕認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被告黃庭蓁、陳栢翰扣案物品┌─┬─────────────────┬──────────────┐│編│扣案物品名稱│毒品鑑定結果││號│││├─┼─────────────────┼──────────────┤│1│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995公克│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2.425公克)│成分,詳如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744公克│471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驗後淨重2.222公克)│書【見執聲卷第123至132頁】│││││├─┼─────────────────┤││3│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672公克││││,驗後淨重2.15公克)││├─┼─────────────────┤││4│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818公克││││,驗後淨重2.316公克)││├─┼─────────────────┤││5│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981公克││││,驗後淨重2.418公克)││├─┼─────────────────┤││6│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682公克││││,驗後淨重2.18公克)││├─┼─────────────────┤││7│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746公克││││,驗後淨重2.194公克)││├─┼─────────────────┤││8│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698公克││││,驗後淨重2.403公克)││├─┼─────────────────┤││9│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949公克││││,驗後淨重2.43公克)││├─┼─────────────────┼──────────────┤│10│毒品咖啡包1包(驗前淨重2.257公克│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驗後淨重1.11公克)│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6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71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123至132頁】│├─┼─────────────────┼──────────────┤│11│電子磅秤3台│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6年││││12月18日檢驗報告【見執聲卷第││││135至137頁】│├─┼─────────────────┼──────────────┤│12│分裝勺1支││├─┼─────────────────┼──────────────┤│13│分裝罐1個││├─┼─────────────────┼──────────────┤│14│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15│自創品牌貼紙92張││├─┼─────────────────┼──────────────┤│16│咖啡分裝袋10個(金色)││├─┼─────────────────┼──────────────┤│17│咖啡分裝袋83個(粉色)││├─┼─────────────────┼──────────────┤│18│咖啡分裝袋80個(大)││├─┼─────────────────┼──────────────┤│19│封口機1台││├─┼─────────────────┼──────────────┤│20│米黃色毒品粉末1包(驗前淨重0.512│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苯│││公克,驗後淨重0.492公克,純度小於│基乙基胺戊酮、4-甲基甲基卡西│││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酮成分,詳如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21│米黃色毒品粉末1包(驗前淨重4.42公│109年12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克,驗後淨重4.4公克,純度小於1%│告【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無法計算純質淨重)││├─┼─────────────────┤││22│米黃色毒品粉末1包(驗前淨重4.038││││公克,驗後淨重4.018公克,純度小於││││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23│米黃色毒品粉末1包(驗前淨重4.395││││公克,驗後淨重4.375公克,純度小於││││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24│米黃色毒品粉末1包(驗前淨重4.081││││公克,驗後淨重4.061公克,純度小於││││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