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昭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毒聲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三七九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三十點零一六三公克),均沒收銷燬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七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昭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十包,其中一包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三七九公克,其餘九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三十點零一六三公克,均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草療鑑字第○九八○七○○一六七號鑑定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憲直刑鑑字第○九八○○○一三三二號鑑定書足查,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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