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賴進發 即笙泰企業社被告 連柔樺 即惟貿工程行被告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48,291元,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鯊魚頭機械乙組,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即該標的之財產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8,291元(計算式:1,548,291元+400,000元=1,948,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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