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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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佩純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心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所得總額為何?並應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102年1月至今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到院(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無兼職,或所任職之工作有無其他獎金收入。
二、提出聲請人101年度之綜合稅各類所得清單到院。
三、提出聲請人之父親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其父親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請說明有無其他與聲請人同住之人?若有,聲請人與該等同住之人如何分擔每月房租等共同生活支出?又租屋部分為何未能提出租賃契約?又證明書記載聲請人係於100年5月至
102年7月承租,請說明102年7月後是否有繼續承租,租金若干?另以現金給付租金部分,是否有收據等證明文件,如無,原因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交通費800元、手機費(含網路)1,
700元、雜支50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目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聲請人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