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續均健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於102年6月6日補正狀上第8項第2點稱「聲請人二姊即將退休,短期內無法提供昔日額度借款」,請說明「短期內」係指自何時起?迄於何時?「昔日額度」所指為何數額?聲請人目前每月自二姊固定借款數額為何?未來是否仍向聲請人二姊每月固定借貸?未來每月固定可借貸金額為何?
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固定自不同親友借貸之款項總計數額為何。
三、聲請人之失業給付每月3萬730元僅領至102年6月1日,請說明聲請人自102年7月起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有其他收入,如有請說明收入來源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公文或轉帳明細、薪資單、在職證明等)。
四、承上,聲請人如無其他補助或固定收入,請說明如何清償更生程序每月應還之款項。
五、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除電話及網路通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平日開銷伙食買菜錢1萬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雜項支出2000元以外,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攤房租2萬元及水電費2000元?如有,聲請人分攤比例或金額為何?上開房租及水電費如由配偶獨力負擔亦請註明之。
六、承上,聲請人於102年6月6日補正狀上第12項稱聲請人就其長女每月支出5000元家中伙食開銷,此開銷是否即包含在上述每月1萬元伙食買菜錢中?
七、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載明聲請人每月需繳保費總計為4234元、勞工貸款每月償還本息3406元,此部分費用目前是否繼續繳款?係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或由聲請人之配偶獨力負擔?如為聲請人與配偶共同分攤,請說明聲請人分攤比例或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