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吳春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育紳 (原名 張祐欽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