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長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長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劉長誠曾因詐欺經本院於96年11月19日以96年度簡字第37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同年12月3日確定,甫於98年8月19日執行完畢,翌日出監,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