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5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育銘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康育銘於民國101年7月29日9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鄉路○○○號前,竟基於毀損財物之犯意,持不明液體潑灑在 謝明倖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上,而毀損該自小客貨車之車漆,足以生損害謝明倖,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與告訴人謝明倖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2年7月24日審判筆錄乙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