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304號抗告人逢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未表明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提出抗告理由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可明。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07年度全字第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見本院卷第13頁),應定期命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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