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1047號上訴人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彭誠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忠男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7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8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二第180頁),依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