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炳煒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處分人陳炳煒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犯竊盜罪等,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3年3月1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
二、受處分人於103年5月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2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