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建勳因妨害自由、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按檢察官聲請書附具之一覽表中,關於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誤繕為99年12月17日下午2時,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於該案第一審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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