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0八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罪證明確,使原告在精神上受有極大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已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件上訴,須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時,始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起上訴,不得單獨提起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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