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塑膠袋貳個(內殘留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業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將扣案殘留毒品海洛因之塑膠袋二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塑膠袋二個內殘留有毒品海洛因,二者已無從剝離,視同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