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葉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已經本院以10
8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在案,
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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