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光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第1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趙光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6行「晚上10時許
」應更正為「晚上9時44分許」,證據補充「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扣案物品│主文│
├──┼──────┼───────┼──────────────────────┤
│1│聲請簡易判決│甲基安非他命2│趙光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處刑書犯罪事│包(驗餘淨重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
││實一、(一)│別為0.8427公克│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肆貳柒公│
│││、0.1667公克)│克、零點壹 陸陸柒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2│聲請簡易判決│甲基安非他命2│趙光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處刑書犯罪事│包(驗餘淨重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
││實一、(二)│別為3.3969公克│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參點參玖 陸玖公 │
│││、17.4704公克│克、拾柒點肆柒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