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劉立崴 相對人 呂恩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記載計息本金高於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是,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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