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8號聲請人大中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仲景 代理人 鄒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誠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蕭仲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8年7月31日150,000元F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