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1578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陳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經查,
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被告住
所地亦在新北市五股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1件在卷可佐,均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本件侵權行為地
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