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複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丙○○
陸軍總司令部
設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訴訟代理人乙○○住桃
德昇 律師複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次言詞辯論未對被告丙○○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鄧晴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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