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選任辯護人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 律師右列被告甲○○、乙○○及丙○○因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查該被告三人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上訴人乙○○、丙○○所 涉渠 等二人間之三百萬元債權之存在與否為斷,而該案業經提起上訴,目前尚於最高法院審理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該案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