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九萬二千四百七十六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或公告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