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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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0二號(九十一年營毒偵字第七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初至同年四月十六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