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五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0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F0~T40┌──────────────────────────────────────┐│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九百五十八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三千八百元││├─────────────┼─────────────┼──────────┤│共計│二萬八千七百五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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