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清漢 律師相對人權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八十六年度全八字第三○五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弘良有限公司以八十六年度全八字第三○五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而相對人弘良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權澈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權澈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一份為證。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