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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