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維成選任辯護人李師榮律師
林慶苗律師 曾憲忠 律師被告 陳官保 選任辯護人洪嘉傑律師
商桓朧律師被告 蔡銘俊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 律師
周威良 律師 陳文元 律師被告 簡性琦 選任辯護人 楊金順 律師
游朝義 律師被告 詹德育 選任辯護人 翟世炎 律師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被告 林瑞堂 選任辯護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嫌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維成、陳官保、蔡銘俊、簡性琦、詹德育、林瑞堂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維成、陳官保、蔡銘俊、簡性琦、詹德育、林瑞堂共六人,前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