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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