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王啓榮
被 告 余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25020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年12月9日寄存於被告住所轄區派出所
,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69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