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綵玲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綵玲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易
貸金等產品使用,惟相對人林綵玲自給付遲延迄今,尚積欠
聲請人新臺幣501,934元未清償,有相對人林綵玲之催收帳
務資料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林綵玲之相關資料後,查得
相對人林綵玲之被繼承人留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林綵玲因積欠聲請人
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索,
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於相對人許**、相對人林**
名下,故聲請人請求將相對人等間之上開分割協議行為予以
撤銷。又聲請人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
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無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顯非調解程序所能調解及實現之事項。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