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調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調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竹簡調字第353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 黃五龍黃伍龍 (即被告)相對人 黃陳燕美 (即被告)相對人 黃泰順 (即被告)相對人 黃泰帆 即被告)1衖1.相對人 黃泰鑫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依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37號及85年台上字第1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於⑴新竹市○○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27建號,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區○○街106之5號建物;⑵新竹市○○段○○○○○號土地及⑶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區○○街106之7號建物等公同共有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因繼承而取得。被告黃五龍即黃伍龍前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1日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慶豐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詎被告黃五龍即黃伍龍自94年10月24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慶豐銀行嗣將其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6710號核發債權憑證,嗣再經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履次催告其還款,均置之不理,現經原告聲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2415號強制執行上開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屬被告公同共有,在未辦理分割共有物前,無法予以拍賣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乃通知原告應補正債務人即被告黃五龍即黃伍龍已辦妥遺產分割或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黃五龍即黃伍龍訴請被告就系爭不動產分割共有物云云。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惟依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被告係因繼承取得而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顯見被告就繼承取得之系爭不動產尚未為遺產之分割。又系爭不動產既係被告基於繼承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原告代位其債務人即被告黃五龍即黃伍龍,自須就包括其他繼承之遺產一併為分割之請求。惟原告僅起訴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就同為繼承標的之全部遺產未併為請求,亦未提出業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系爭土地為分割之資料供本院審酌,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