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瑞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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