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七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為此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後,其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反面解釋,即不能再予易科罰金,是故,本院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已減│有期徒刑8月(已減│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10日│95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357號│5357號│535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27號│96年度訴字第327號│96年度訴字第32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96年5月1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備註││││└───────┴─────────┴─────────┴─────────┘┌───────┬─────────┬─────────┬─────────┐│編號│四│五│六│├───────┼─────────┼─────────┼─────────┤│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減為│││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10月24日│96年6月4日│96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357號│48號│4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27號│97年度審簡字第112│97年度審訴字第28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5月10日│97年4月25日│97年7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6年6月11日│97年6月23日│97年8月25日│││││││├──┴────┼─────────┼─────────┼─────────┤│備註││││└───────┴─────────┴─────────┴─────────┘┌───────┬─────────┐│編號│七│├───────┼─────────┤│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89││實││號││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5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97年8月2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