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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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21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二次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與普通竊盜等三罪名間,犯意不同,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無故侵入他人處所,竊取他人財物,前有竊盜之犯罪紀錄(參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兼衡被告之品性、智識程度與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