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9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丁○○兼前二人之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順位 甘小梅 之戶籍謄本,如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出,請立切結書以代之。
二、如前項所示之人尚存者,聲請人亦應為拋棄繼承之通知,並提出已為書面通知之文件過院查備。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乙○○之內外祖父母即 甘雨 、 余培芝 、 莊綏 、 莊陳氏 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出,請立切結書以代之。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