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中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因與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7162號),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