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94年度執保字第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前經台灣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判決(94年嘉簡字第815號),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4年8月5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95年嘉簡字第73號),並已於民國95年2月14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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