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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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