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52號聲請人 吳長家 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相對人勇造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就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吳長家處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派為勇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勇造公司)清算人,原應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惟因該公司名下汽車經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拍賣後,仍未完成分配表,是以清算工作恐無法如期完成,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7條第3項規定聲請展期。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惟清算人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5萬元以下罰鍰,且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前揭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有準用之。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5月4日經選派為勇造公司之清算人,且其先後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74號、102年度司字第24號、102年度司字第59號、103年度司字第47號、103年度司字第81號、104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准予延展勇造公司之清算期間,而最後延展期間則為自104年5月3日起至104年9月2日止,此均有本院上開各裁定附卷可參。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勇造公司名下之汽車業經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拍賣,惟執行署尚未完成分配表,以致於清算工作無法如期完成等云云。惟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於104年10月21日之回函(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8頁)所示,該署101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131089號義務人勇造公司滯欠營業利事業所得稅執行事件(即本件聲請人所指之執行事件),業經該署於104年6月14日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且勇造公司名下之汽車經拍賣後,亦經該署於10
3年1月15日製作完成分配表,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憑證、103年1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上開主張分配表迄今仍未完成而有延展清算期間之必要等語,即不足憑採,則其遽此聲請延展清算,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自101年5月4日起即擔任勇造公司之清算人,依法本應盡力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勇造公司之清算事務,然自其擔任清算人至最後一次本院准予延展清算之期日104年9月2日止,已有約3年之期間,惟聲請人迄今仍遲未完結清算程序,甚以行政執行署遲未完成分配表等與實情不符之事由聲請展延清算,堪認本件聲請人怠執行清算事務,且情形不可謂不重大。從而,審酌上開各情,本院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處聲請人法定最低罰鍰額1萬元。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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