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官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ꆼ萬柒仟肆佰伍拾ꆼ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三年八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