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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